第十九条 我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普通中学编制设置党支部书记、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职员。
第二十条 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办学单位董事会及区教育部门聘任或任命,报市教育局审批;副校长、主任等人员由校长提名,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聘任。
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对学校实行全方位管理。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2.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4.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组建"学校一家庭一社会"三结合网络,力争做到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5.做好与办学单位的联系沟通工作,争取办学单位重视教育,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师生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校长应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虚心听取对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教职工对学校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主管部门反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上具备国家规定任职资格,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和健全业务考核档案,按照有关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创造条件,逐步推行"满负荷,高报酬"的工作制度,要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实施优胜劣汰,择优录取,竞争上岗的办法。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学校设立奖教方案,对认真履行职责的
优秀教师给予奖励(精神奖和物质奖)。
第二十四条 要重视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要制定教师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进修创造条件。教师进修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要坚持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的原则,逐步推进教师学历本科化。要求教师教态自然、和蔼、大方,语言准确、鲜明、生动,三笔字(粉笔、毛笔、钢笔)工整、匀称、漂亮,努力增强自身素质,做到教一科,专一科,精一科,不断提高教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