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学生及学籍管理
第五十五条 新生被录取后,按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不按期限到校办理注册者,不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十六条 学生因家庭迁移,或有其它正当理由确需转学时,可凭户口迁移证和有关证明向原校申请转学。
凡转学的学生,由本人持原校发给的《转学证明书》,直接与拟转入学校联系,取得转入学校同意,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学生的档案和学籍表,由原校转给转入学校。
转学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办理,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转学均限于一年级下学期和二年级下学期,高三不收转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学期间,因病或特殊情况,必须离校一个时期者,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具意见,教务主任审查,校长批准后,发给休学证书。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到期确不能复学者,应申请延期。经学校审查批准可再休学一年,休学超过两年者应予退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保留助学金及其它待遇。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年开学前向原校申请复学者,由学校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学习。休学期蹒,不按时到校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变故等情况,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可申请退学。
学生申请退学,(班主任、级长必须与家长见面商谈)学校认真研究,经校长批准,发给肄业证书,并报市、县教育部门备查。
第五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按国家规定修业期满,经过统考,毕业成绩及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成绩不及格者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条 学校应按国家规定建立高中学生档案,从一年级开始,按要求逐学期登记。
学生档案由教务处管理。学生毕业后,根据需要,档案可转给就读的高一级学校,或转给学生就业的单位,也可由学校保存,以备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