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校舍、设备及经费


   第六十一条 我校是一所新创办的镇属高中,公办教师工资津贴除了由政府财政部门发给外,其余所有经费由办学单位和收取学生杂费解决。在南市教育局和大沥区政府主办下,其校舍、场地、教学仪器、图书资料等要逐渐去达标。
   第六十二条 遵照有关规定,有权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改变其用途:要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对侵占校舍、场地的行为,要迅速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搞好校园的文化建设,使校园逐渐实现绿化、净化、美化和香化,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六十三条 要加强对教学仪器、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等的管理,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六十四条 严格执行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严禁向学生摊派钱物,坚决制止乱收费现象。
   第六十五条 学校要合理使用经费,提高使用效益,要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提交校务委员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