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六十六条 要认真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有关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设立卫生室,有专职校医,建立学生健康卡,坚持一年一次体检。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等设备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有利于教育、教学活动的安排,更要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创造条件,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条件,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
   第六十八条 要加强安全教育工作,经常地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组织学生参加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以保障师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