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高级中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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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高级中学章程
(2009年8月28日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以邓小平同志有关教育理论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面向全体学生,全面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
第三条 本校是一所公办全日制高级中学,学制三年。
第四条 本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学校推广和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五条 本校培养目标。坚持“三个面向”( 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学生全面发展。努力提高学生思想品德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艺术审美素质、劳动技能素质和交往合作素质。为社会培养相应素质的公民,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的新生。
第六条 本校教育传统和办学特色:
(一)校风:明、严、实、活。
明:方向明确(政治方向明、业务方向明)。
严:治学严谨(自我要求严格,治学态度严谨)。
实:基础厚实(五育基础厚实,基本技能扎实)。
活:活泼开朗(动静分明,朝气蓬勃)。
(二)校训:爱国、勤学、灵活、进取。
(三)教风:爱生、严谨、求真、开拓。
(四)学风:尊师、勤学、灵活、进取。
(五)校徽:此标志是由“大沥”开头的两个汉语拼音字母“D”、“L”变形组合而成,其外形像一艘正在乘风破浪的风帆,在各级党委和各级教育行政职能部门的领导下,全校师生同心同德,在辽阔的知识海洋里不断奋进。
(六)特色:低进高出,艺术特长。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七条 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普通中学编制设置党支部(正副)书记、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职员。
第八条 实行校长责任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学校全面工作。
第九条 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程序聘任或任命,报市教育局审批;副校长、主任等人员由校长提名,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聘任。
第十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健全学校的行政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三)遵循法律法规和教育规律,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五)接受党组织和教代会的监督,重大问题主动听取党组织和教代会的意见,落实民主决策的程序。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
第十一条 校长有下列权限:
(一)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教育工作的各项目标、教育教学政策方案等有决策权。
(二)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三)有权提名副校长人选,有权按规定任免校中层干部;有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四)有权确定学校经费的预决算,制定学校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方案。
(五)有权根据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实际,对干部、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奖惩。
(六)有权制定和颁发学校各种规章制度。
(七)代表学校签发学生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十二条 成立由校长召集,由行政领导、党支部、团委、工会、教代会、级、科组长参加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和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大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二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不设常设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并发挥其监督和保证作用。校长要依靠学校党支部,充分发挥团委和工会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五条 校内设管德育、教学、总务的三线行政管理和级部行政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行政干部和管理人员,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在校长组织下,行政干部坚持一周一次例会;一月一次理论学习;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听取意见。努力建设一个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行政领导班子。
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第十八条 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实行教师聘任机制。全校教师必须履行职责,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要尊重和爱护学生,坚持正面教育,坚持 “爱心、耐心、甚至苦心”的个别思想教育工作,不得使用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教育方法。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和健全教师业务考核档案,按照有关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创造条件,引入竞争机制。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学校设立奖教方案,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给予奖励(精神奖和物质奖)。
第二十条 健全教育教学研究、业务档案、学籍管理、校务公开、财务管理、场室管理、设备管理、安全工作学习、会议等制度。 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学生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定期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
第三章 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我校办学基本手段是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德育工作序列化、多样化、系统化;教学方法、手段逐步走向信息化、现代化,重点解决提高课堂教学效率问题。
第二十二条 搞好师德建设工作的三个层面:
(一)宏观层面——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领导部门有关师德《规范》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制订出本校师德建设的方案,认真落实,定期总结,表彰先进。
(二)中观层面——级组、科组层,提出师德《规范》的具体要求,开展相互性交流活动,表彰在师德建设中的好人好事。
(三)微观层面——教师要了解和熟悉师德《规范》的内容与要求,并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加以实践,努力成为师德高尚的人。
第二十三条 制订考评制度。根据南海区教育局对教师的各项考评指标--德、能、勤、绩,制订出具体考评办法,促进教师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
第二十四条 引入竞争机制。制订激励方案,实行精神与物质相结合的奖励办法,逐渐做到优胜劣汰,使之不断创新与发展。
第二十五条 发挥中青年骨干教师的作用,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去担任各职能部门的领导工作,同时,认真培训青年教师(尤其是新教师),使之尽快胜任所担负的教育和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师要树立“三面思想”。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都得到和谐的发展。
(二)面向全体学生,力争各层面的学生素质都得到提高。
(三)对学生要全面负责,在教学中,教师要正确处理好教与学的关系,基础知识与发展智能的关系,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课内与课外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坚持德育为首位。建立健全法制副校长制度。在抓好有形教育的同时,还要抓好“学生个性心理素质”的培养工作,逐步完善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体系,以提高德育工作的整体效益,使之系列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要努力消灭在校学生违法犯罪现象。
第二十八条 加强学校德育层级管理工作
(一)第一层级管理——班级管理。
班主任对班级学生的学习、纪律、行为品德、能力素质(尤其心理素质)等进行教导和培养。
(二)第二层级管理——级部管理。
级部主任和级长对本级部各班的班风和学风建设以及班任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三)第三层级管理——政教管理。
政教处指导和监督各年级德育常规的落实和评估,做好师生的奖惩记录和存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加强学生年级德育主题系列教育。
(一)高一级:以养成教育和学会负责为主题。
(二)高二级:以法制教育和学会关心为主题。
(三)高三级:以前途、理想教育和学会生存为主题。
第三十条 实行班级授课制,并严格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第三十一条 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工作。
第三十二条 抓好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和复习考试这教学常规的五个环节,并做好定期检查、反馈、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强化、优化常规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重视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教师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进修创造条件。
第三十五条 在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中,全校教师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教育传统,吸收人类文明的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要根据“五育并举,确保质量,培养爱好和特长”的要求,运用各种手段,把学校办成高质量、有特色的新型镇属高中。
第四章 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
(二)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任职资格,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三)教师有按上级教育部门或学校的要求,进行教师资格、职务、培训、聘任、年度考核和年度评优等有关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享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
(二)学生有履行《教育法》规定的义务。
(三)学生有按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可申请和办理转学的权利。
(四)学生有按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可申请休学和复学的权利。
(五)困难学生有接受助学金和减免学杂费的权利。
(六)学生有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建立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和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第五章 学校卫生和安全
第三十九条 加强学校卫生工作:
(一)认真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有关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设立卫生室,有专职校医,坚持一年一次体检。
(二)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三)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等设备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有利于教育、教学活动的安排,更要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创造条件,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条件,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
第四十条 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一)加强安全教育工作,经常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二)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预案,建立治安、消防、防震抗灾制度。
(三)组织学生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劳动、郊游等均应有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一条 在办学单位领导下,争取社会各界人士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学校应发挥自身优势,为本学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十二条 全体教师应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建立健全与学生家庭联系网络,根据实际情况,每学期召开学生家长会,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帮助学生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做好共同育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成立家长委员会,了解学校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做好育人工作。家长委员会在校长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四条 遵照有关规定,有效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改变其用途;要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对侵占校舍、场地的行为,要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搞好校园的文化建设,使校园逐渐实现绿化、净化、美化,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五条 要加强对教学仪器、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等的管理,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切实按有关规定收费。
第四十七条 学校要合理使用经费,提高使用效益,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经费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获得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始得通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后,由学校提出书面请示,报南海区教育局核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如需要修订,需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报南海区教育局核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于2009年8月28日经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经南海区教育局核准之日起生效。